行为税类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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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等于50年代停征,印花税在1988年8月6日重新起征。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交易税、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行为课税的最大特点是征纳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  行为税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某种行为的调节已达到预定的目的时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稳定性。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稳定。  (3)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征收面比较分散,征收标准也较难掌握,征收管理较复杂。  (4)调节及时。能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寓禁于征”,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针对性强,可弥补其他税种调节的不足。  行为课税具有较长的历史。欧洲在中世纪就有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规定设立了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4种行为税。中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种: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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