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本体税种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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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的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

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还有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指任何人在香港经营的任何行业,专业或者业务所得到征收的税。(在适自香港的利润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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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交哪些税?

你好,香港的税种很少--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

香港的征税原则是“地域性征税原则”,如果利润不是产自香港本地,而是香港以外地区的,可以申请离岸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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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一种是一次性的注册资本厘印税,税率是1/1000,这种税是按您的实际注册资本来厘定的;另一种是利得税,税率17.5%,这种税是根据我们的实际盈利(纯利)来计算的,企业不赢利,不交税。除了烟酒或特殊之外,香港没e4b893e5b19e有进出口税。

  注册资金到位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股东是否成立公司的决定,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 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

  利得税,香港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

  1、税率

  目前香港政府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7.5%,例如,公司一年的毛利为200万港币,净利润为100万港币,则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利得税为1000000*0.175=175000元港币。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则勿需纳税。

  2、报税方式

  根据在香港有无经营,可分两种方式进行报税:

  一、做帐报税;

  二、零申报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标签: 香港 成立 时候 香港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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