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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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以何种身份纳税,要视其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而定。若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即为小规模纳税人。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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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区分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和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但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征管的规定,不利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也不利于增值税税源的全面管理,应当加以改进。�1�确立科学的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后来国务院又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是把销售额作为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惟一界定标准了。这种认定标准显然是舍本求末,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实质要求相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销售额只能作为参考指标。在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问题上,一定要改变一般纳税人越少就管得越好的错误认识,应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和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只要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均可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仅仅根据销售额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如果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2�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规定。现行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将众多中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规范化课征范围之外,严重阻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使增值税的运行环节无法衔接,影响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化运转,进而制约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征管方面看,也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建帐建制,为某些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应适当放宽代的限制,对因生产经营确需按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按法定增值税税率代开,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公平竞争,同时要引导和监督他们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使他们积极创造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二)关于课征对象�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不论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抑或是服务业和农业生产部门,只要有增值额,都应实行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而把其他劳务服务业划为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对产生于不同行业而性质相同的流转额实行不同的税制,极易使行业间的税负失衡,更何况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得商品销售与劳务服务难以严格区分。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局限性,陡增了税收征管上的复杂性和难度。征收范围宽泛,保证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主体税负公平,防止税收扭曲行为,是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当然,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围可先在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试行,例如可先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销售不动产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积累改革经验,但试行阶段不宜太长,待条件基本成熟时,就应将征收范围延伸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三)关于税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偏高。西方国家增值税税率大多在20%以下,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如由生产型增值税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实际税率则高达23%,明显高于西方国家,(毕秋丽:《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的政策设想》,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9期。)如果再把税外收费的因素考虑进去,企业的负担更加沉重。而且,我国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复杂,法定税率为17%和13%,出口实行零税率,还有调整税率,如农产品收购为7%,废旧物资经营为10%,运费为7%,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又区分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实行6%和4%的征收率。税率结构的复杂性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但增加了征管的复杂性,也为偷逃税款和骗税洞开了方便之门。增值税税率改革应尽量简化税率结构,减少差别税率,统一商品和劳务的征收率,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的改革,需要特别关注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法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存在着“征收率偏高、起征点偏低”的问题。6%和4%的征收率,从表面上看比一般纳税人低得多,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税负却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立法应当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适当提高起征点。(王小平、姚稼强:《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规定和管理办法》,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10期。)�(四)关于税收优惠�现行增值税的优惠规定过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还在实际操作中又出台了许多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措施。优惠即差别对待。各种优惠措施是造成执法不统一、征管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多的优惠措施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容易导致税收流失。更有甚者,一些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恶意串通,故意提高销售价格,共同骗取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优惠措施越少,范围越小,增值税就越规范,其优势就越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优惠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并争取不再出台新的优惠规定。对确需政府给予支持的情况,能用财政支持的就不用税收优惠,能用所得税优惠的就不用增值税优惠,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完善增值税制”课题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的研究》,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9期。)还需指出,我国加入WTO以后,对税收优惠措施的使用更应当谨慎,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涉嫌世贸组织协议所列举的“禁止性替代补贴”或者“专项性、特定性可申诉补贴”等禁止性条款,招致棘手的国际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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