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界定? 一般纳税人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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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009年以后,含50万..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009年以前为180万,2009年以后为80万)。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何谓小规模纳税人

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一律调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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