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注销登记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国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一节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
(办税厅进行,本环节为受理当日完成)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的受理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负责受理增值税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需盖公章;个体户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式二份,附件1);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停止在我区经营的证明资料,分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非合伙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情形的):
①按规定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无董事会的应提供全体股东签字同意解散或撤消的证明文件)
②按规定需要在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注册机关的批准终止经营文件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③按规定不需在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的批准终止经营文件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合伙企业发生解散、撤消情形的):应提供合伙人解散、撤销协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3)(纳税人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证明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4)(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供吊销或撤消文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提供有关部门的劳务合同及完工证明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未缴销及需验旧的发票;
5、(有出口退税资格的):收缴《出口退税资格证》。
注意:证件原件经审核后均当场退回。复印件均应加盖“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印章,签字并注明日期。
二、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清理
办税厅应依次对申请人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资格证件等进行清缴,对其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申报征收记录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操作人和办税厅负责人应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次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办税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并对相关事项清缴完毕后,填制打印《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受理回执》(一式两份,附件2),一份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领取批复,另一份随资料传递到下一环节。
四、纸质申请资料的传递
(一)综合办税岗应于受理申请当日将申请资料进行清分成三份:
需要传递给税管员进行核实的资料:主要包括一份《受理回执》;二份《申请审批表》;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
需要留存以备最后归档的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发票领购簿;《出口退税资格证》(由出口资格的纳税人报送)。
需要留存传递给地税的资料: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
(二)资料清分完毕后,综合办税岗应于受理申请当日,制作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一式一份,见附件3),将需要传递给税管员进行核实的资料传递给税管员进行注销检查。其余资料办税厅受理人暂时留存,并登记《在办涉税事项管理台帐》(附件)进行备忘管理。
第二节 注销检查工作
(税源管理科进行,本环节为7个工作日完成)
一、税管员进行注销检查(5个工作日完成)
税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注销的增值税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注销检查。
(一)注销检查期间的规定
税管员应对申请注销的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自成立至申请注销日的全部经营情况进行注销检查。税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注销检查,并报税源管理科长审核。
(二)注销检查程序和文书的规定
税管员进行检查时,应按照区局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文书进行。注销检查完成后,税管员应将全部纸制资料(包括日常检查案卷)报送税源管理科长确认。
(三)填制《申请审批表》
税管员应根据注销检查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签署意见。
二、税源管理科长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确认(2个工作日)
税源管理科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检查情况的审核确认,在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及日常检查文书(尤其是检查工作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纸质资料的传递
税管员对注销检查工作形成的资料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全套注销检查资料,税管员应完整归入日常检查工作档案。
(二)税管员应将相关检查文书进行复印,将部分检查文书复印件连同其余注销申请资料传递给征管科报区局审批小组审批:
1、《税务检查报告》(复印件两份,一份将传递给地税);
(《税务检查报告》中必需包括纳税人自成立以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信息。)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还应制作: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份复印件;
3、《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5、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入库一份复印件。
第三节 区局审批小组审查核批
(审核审批小组进行,本环节为3个工作日完成)
增值税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注销工作的审批小组包括征管科的分管局长、征管科负责人和办税厅审核审批岗。审批小组根据税源监控岗调查核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一)征管科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
征管科负责人接到税源管理科报送的注销申请资料后,重点审查:所有经营期间是否已全部检查、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税款等。凡发现问题,应责成税管员补充完善;确认无误的,在《审核审批单》中签署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二)分管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
分管局长确认无误后,在《审核审批单》中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转征管科。征管科于当日将全部资料转给办税厅审批岗。
(三)办税厅审查核批岗终审(1个工作日完成)
办税厅审查核批岗根据审批小组意见进行终审。终审完毕后,将全部资料转综合办税岗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节 办税厅批复送达和资料归档
(办税厅综合服务岗进行)
一、批复送达操作
(一)受理人按审批小组审批意见,在办税厅平台上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两份,附件4)。待纳税人前来领取批复时,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付申请人,要求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签字确认,另一份归档。
(二)受理人进行CTAIS2.0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整个批复送达工作完成。
二、资料归档整理
批复送达完毕后,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对注销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处理:
(一)将以下资料传递给区局征管科,由其向地税进行传递:
一份《审核审批表》;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一份《税务检查报告》。
(二)将以下资料(均为一份)暂归入“征管档案-税务登记类-增值税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注销登记”档案。
1、《注销税务登记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
2、《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
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税务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还应有: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复印件(或从CTAIS打印)。
10、其余注销申请资料。(包含税务登记正副本及其他证件内芯等)
三、办税厅受理人员处理完毕后,应在《在办涉税事项管理台帐》中完成补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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