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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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营改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小规模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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