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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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证明1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1]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一般纳税人证明2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编辑本段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房租发票;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4或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编辑本段说明:  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算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009年以后,含50万..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009年以前为180万,2009年以后为80万)。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编辑本段应纳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单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和规定的6%和4%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即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编辑本段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  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一律调至3%。编辑本段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2009-1-1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 2009-1-1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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